第一篇 领 事 第三章 重大对外交涉事项 第四节 收回俄国在哈尔滨司法权 光绪二十四年(1898年)中东铁路开始修筑后,哈尔滨大部分地方被沙皇俄国侵占为铁 路附属地。随着市政权、市警权、驻军权等权利被侵犯,哈尔滨司法权也遭到了侵犯。 光绪三十年(1904年),俄国在日俄战争中,将旅顺地方法院迁到哈尔滨。这时,哈尔 滨存在着两个并行审判机构。一个是滨江地方行政官员兼理司法,管辖中国人的案件;另一 个是俄国边境地方法院,管辖中东铁路附属地内外国人(主要是俄国人)的案件。当时俄国 边境地方法院设在道里地段街(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址),由俄国人充任法官,执行俄国 法律,审判时使用俄国语言和文字。 1920年9月25日,北京内阁会议决定收回中东铁路司法权。27日,司法部发来收回中东 铁路司法制度暂行办法的电文,共四条。1.俄人所设类于治安审判厅十一处,均由中国接 收,改名为治安审判厅。凡违警罪及属于民事之亲属继承、婚姻事件,悉归该厅审理。 2.原有俄人所设立地方审判厅一所,由中国组织选任通晓各国语言之法官,审理治安审判厅上 诉事件。由司法部选派明习法律之外国人充法庭调查员及翻译官,并允许俄国人执行律师事 务。3.于该地择适当点设司法讲习所,招考通晓俄文之人,开班讲习中俄法律,以为将来 直接管理治安审判厅之预备。4.审判厅之经费,由吉、黑两省及中东铁路局筹拨。 10月1日,吉林交涉局派科长傅润成及滨江地方审判厅长等人,去接管俄国法院,俄国 法官拒不交出,并提出需全部留用俄国法官才能交出的无理要求。当日下午,傅润成等采取 强制措施,将俄国法院封闭。20日,司法部次长张一鹏到哈尔滨,办理收回中东铁路的司法 权事宜。张一鹏又委任殷汝熊为东省特别区法院筹备处主任,王光鼎、王德恒为筹备员,具 体办理接收事宜。筹备处与吉林交涉局商议接收办法,经过多次与俄国法官交涉,最后确定临 时留用俄国人数人。11月1日,由殷汝熊、王光鼎、王德恒会同吉林交涉局代理局长前往俄国 法院启封,进行了接收工作。在接收过程中,筹备处制定了《东省特别区法院编制条例》、 《甄拨特种司法人员委员会章程》、《东省特别区域法院外国咨议调查员任免暨办事章程》、 《东省特别区域清理俄人旧案处理章程》等法规。自东省特别区法院成立之日起,吉林省铁 路交涉总局不再审理任何案件。1921年,司法部又规定,东省特别区内中国人之间案件,由 各地方审判厅、检察厅受理。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案件,由特区法院负责审理。至此,基本 收回俄国在哈尔滨司法权。 但是,当时,司法权收回不够彻底,主要是东省特别区法院内,仍留用外国人咨议、调 查员。咨议和调查员可列席评议,有陈述意见,查阅卷宗,对当事人、证人发问的权力。 1931年东省特别区法院解聘外国人咨议、调查员以后才全部收回司法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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