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篇 市场管理
第二章 监督管理
第一节 经营对象

  清光绪三十三年(1907年),各省设立了劝业道,负责经营监督管理。当时规定贩卖牲
畜、土药(鸦片)者须请领执照后,方准贩卖。如有违反此令者,一经被告发或被官人查出
定从严惩办,并将所卖货物尽数入官充公,决不稍宥。
  民国时期,哈尔滨已形成了多处较大的市场,进一步加强了对经营对象的监督管理。
1916年,农业信托市场规则规定,“交易人或代理人入场时,须衣悬入场证,否则禁止。市场
未开市之前或即停市以后,如有书写黑板作交易者概属无效。交易既成后,书写黑板倘欲更
改字号或价格、车数,必须双方至市场登记处声明,不得私自涂抹更改。入市场后不得高声
喧闹或骂言殴打,如有违法者,当即取消其交易人或代理人资格”。
  1921年,黑龙江省财政厅训令指出,“凡买卖牲畜概入市场,不准在偏僻地点私自交易。
并按牲畜销路之多寡选派牙纪若干名,取保承充缴费颁贴。承充期以一年为限,每贴一年征
贴费大洋10元,印刷费6角,于领贴时缴纳,年征牙纪贴税10元,分两期缴纳。如有不领牙
贴私自代客买卖者,罚金示故额定自10元至30元为限”。
  东北沦陷时期,一些重要的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实行专卖和配给制。1934年,伪哈尔滨特
别市颁布《取缔摊床商业规定》,规定了营业时间和地点,任何人不得在大街马路、人行便
道及大小桥梁上存放货物,如有违反者,视其情节处以15元以下罚金。同年还根据伪满洲国
《中央批发市场法》还规定,不准场外交易,以及收取一定的使用费、保管费及手续费。
“批发业者要向主管部门报告商品价格及交易额,对拒绝检查或虚报者处以10元以下之罚金。
一切交易须经经纪人之手,始可卖给市民”。
  1935年伪哈尔滨特别市公署根据伪满洲国《家畜交易市场法》的规定,制定了家畜交易
规则,规定“入场需从门卫处领入场券,退场时交还。对入场交易的牲畜要进行检验。交易
手续为卖方出价、竞争交易,或通过经纪人为中介进行,商妥后,办理引渡(提交)手续。
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3%。经纪人开市前一小时到场,并配戴腕章于左臂,退场时交还。
经纪人成绩优良者,由市公署发给奖励金”。
  1937年下半年,伪满洲国进行物资动员,节制消费,逐步实行配给、资本、贸易、价格
和劳动等全面的经济统制,对市场加强了控制。1938年伪哈尔滨市公署颁布《哈尔滨特别市
管理市场规定》,规定市场设立特务警察,警察由警务厅指派,同时在市场内设立视察员,
视察员执行任务时,任何业户不得任意拒绝检查。随后又颁发《粮谷管理法》、《农产物交
易法》、《农产品交易市场规则》等等,成立各种株式会社(公司)和合作社,贩卖业组合
(同业公会)以及专卖组织等,对哈尔滨地区的物资生产和销售加以垄断。1939年,伪滨江
省公署训令,各市、县、旗取缔面粉贩卖,居民不得在市场买卖大米、白面,私自贩运和食
用者,一律按经济犯处罚。
  哈尔滨解放初期,物资缺乏,物价上涨,市面摊贩大增,遍布大街小巷,全市自发形成
的市场近百处。对此,哈尔滨特别市政府确定停止发展,缩小范围,区别情况,分别对待的
方针,进行了清理整顿。先后于1948年4月3日、7月22日颁发布告和《摊贩初步管理办法》,
规定从事摊贩的业者必须是老弱病残或未成年的幼童,以及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经营市民所需
物资的经营者,持户口簿和粮证呈请登记,审查合格领取许可证及证章方可设摊经营。经营
者必须佩戴证章,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经营,不允许抬高物价,违法经营。凡虚报、漏
报及违法经营者一经查出处以罚款或停售廉价粮食。凡能参加生产劳动的要返回工厂商店。
之后,开展了普查登记,加强了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。至1949年5月,全市领取摊贩许可证
及证章的有14687人,其中食品类3323人,副食品类2553人,估衣类1895人,杂货类1256人,
小手工业类1288人,粮米类653人,花纱布类610人,鱼肉类517人,五金类412人,燃料类158
人,烟类1221人,杂业类801人。
  1950年2月25日,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新公布经过修改的《哈尔滨市摊贩市场管理暂行
办法》。规定申请摊贩许可证者必须有本市户口的老弱残疾及未成年幼童,既贫困又无劳动
力者;长期经营为农民与市场特别需要的正当营业积有经验者。之后,又于1951年11月9日、
1953年10月26日和1955年11月24日,先后修改《哈尔滨市摊贩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申请经营
摊贩资格、经营品种和经营地点、以及销售价格等方面,一次又一次地加以限制,以组织与
动员有劳动能力的人参加生产建设,扩大国营商店零售,照顾消费合作社的发展,加强社会
主义改造。要实行严格管理,摊贩业者在经营中,不得压等压价、抬价抢购、掺假掺杂,投
机蒙骗。违反规定者,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适当处理。
 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,允许上市的品种减少,限制农民进城销售农副产品,
对城市申请开业的个体业者,也采取了压缩、逐步减少的限制措施,使城市的小商小贩多数
组成了合作商店或者并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。
  1957年,哈尔滨市工商管理局颁发《关于摊贩开业、变更管理暂行规定》,提出开业要
从严掌握,限制盲目发展。对老弱病残、无人供养者;常年经营职业性的无照摊贩;生活较
困难,并为客观需要者;家庭生活特殊困难,不经营摊贩难以维持生活者;原为哈市摊贩
(有许可)经动员下乡因故经当地政府批准返回哈市,并在哈市落户,必须依靠摊贩维持生活
者,可酌情予以批准开业。凡是申请开业的摊贩,必须是有本市户籍的居民,并须经街道办
事处介绍,方可到市场管理所办理手续。
  1958年“大跃进”期间,第一线劳动者不准参加集市贸易,肩挑叫卖串街游动的小贩被
取缔,人为地堵塞了集贸市场流通渠道。限制上市的品种越来越多,经营的范围越来越小,
城乡集市虽未关闭,已基本冷落、萧条,赶集的人寥寥无几。
  1962年,中央提出“调整、巩固、充实、提高”国民经济方针,调整了经济结构,疏通
了商品流通渠道,恢复了集市贸易。至年末,全市有证商贩903户,2410人,主要为合作商
店、街道工业、合作社社员、城市无业居民和农村社员。全市集贸市场成交额为1097万元,
占同期社会商品零售额的3.9%,折合牌价为1.5%。
  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,由于林彪、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和“左”的思想影响,视集市
贸易为资本主义自发势力,是“两个阶级,两条道路,两条路线”斗争的反映,市区的集贸
市场被强行全部关闭。1975年9月1日,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个部门发出《关于加强市场管
理的联合通知》,规定除了国营商业、合作商业和国营商业代销的服务网点以外,任何单位
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商业活动;严禁农村社员弃农经商,进城倒卖农副产品,社员自产的农
副产品,也不准到城市出卖;农村公社、生产大队不准进城从事商品贩卖活动;机关、团体、
部队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不准到农村或集市采购农副产品;禁止工厂企业在市场上推销产品。
对城市居民、职工出售自有旧物必须到国营委托商店寄卖,不准从事黑市交易。
 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,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,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持“因地
制宜,积极发展,加强管理,不断完善”的工作方针,积极创造条件,大力发展集贸市场。
1978年,市委、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开放18处集贸市场。
  1983年4月,哈尔滨市根据国务院《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》和省工商局《关于集市贸
易实行发证管理的通知》精神,对进入市区从事集市贸易经营活动以及从事商品贩运活动的
单位和个人,全面实行了发证管理。全市共发放各种集市贸易营业证照10476个,其中集市
贸易经营许可证7118个,集市贸易临时经营许可证1625个,集市贸易行商证387个,摊床营
业执照786个,流动售货车营业执照560个。从业人员13739人,其中国营集体企业5795人,
个体7944人。
  1984年,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“放宽政策,搞活管好市场的十二条措施”。在放宽
经营范围的同时,放宽了进场对象,简化办证手续,除待业青年、社会浮闲人员外,对离退
休干部、职工,有城市临时户口和手持户口、粮食关系、购货证的人,均允许进场经营。鼓
励农民进城经商,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农村“两户一体”直接参与集市贸易。允许国营、集体
企业或商店进入市场处理积压产品和滞销物资,在市场场地极度紧张的情况下,见缝插针为
乡镇、街区企业设置售货区。不少市场专门为行商开辟短期批发零售场地,允许临时进入市
场批发。由于放宽了经营范围和从业人员范围,市场经营户数持续增长。
  1985年初,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对农民进城出售自产的蔬菜,免收市场管理费、交
易税等优惠政策,支持农民进城经商。在安排摊位、提供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,并允许
走街串巷经营,极大的刺激了农民种菜、卖菜的积极性。同年,农民进城经商比1984年约增
20%。
  1989年4月,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《黑龙江省城乡集市贸易条例》,进一步放宽
了政策,允许国营、集体、私营企业、个体商贩在集市上从事商品的经营活动,允许农民和
城镇居民到集市出售产品。农民在保证完成国家定额任务的情况下,可以到集市出售自产的
粮食,并免收市场管理费和市场交易税。集市内允许持有营业执照的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,
同时也规定禁止无证照经营,倒卖或者以实物兑换各种票证,以次充好、以假充真、掺杂使
假、短斤少秤、欺行霸市、哄抬物价、强买强卖,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,利用计量器具作弊
等行为。
  1990年,国家工商局和黑龙江省工商局分别制定了《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(试行)》、
《集贸市场管理规范(试行)》方案。要求经营者必须按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在指定地
点经营,要亮照经营或佩带胸签。食品经营者要有卫生许可证和身体健康证并做到人照(证)
相符。经营者出售的商品要货真价实,质价相称,足斤足两,买卖公平。经营者经营的服装、
布匹、鞋帽、熟肉食品等要有进货发票。批量销售商品要按规定开据发货票或销货票。经营
者要礼貌待客,按时参加管理所组织的各项政治、业务学习,照章交费纳税,自觉遵章守法。
不得经营《条例》和省政府规定不准经营的物品。
 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监督检查市场活动中,积极推行规范化管理,为进一步搞活流通,
繁荣市场,提高集贸市场管理水平,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。至1990年末,全市有证商贩
11782户,从业人员19102人,其中待业人员4206人,社会闲散人员10404人,分别占从业人
员总数的22.02%和54.47%。